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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凡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缴费、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凡未经请假或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 三条 凡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夜大学本部或就学的教学点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不交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可推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推迟期为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除外。
学习年限
第 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实施学分制,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申请毕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即不同专业层次的学生允许在规定学习年限基 础上后延二年或提前半年毕业,最长学习年限包括重修、缓修、多修、休学期。毕业时不论在校学习年限长短,均按规定学习年限计算。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修读各门课程,必须按时到校听课,完成平时作业及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应每学期期末查看自己的成绩,如有疑问及时向班主任反映。
第六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并参考平时成绩确定,学生出勤率应计入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在考核成绩中占30%。(详见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生凡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总时数五分之一,或请假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设计课缺1/5者),或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实验,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如有特殊原因,须在考试前出具工作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夜大办公室批准,可先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耽误作业、实验,待补齐作业和实验后,方可取得考试成绩。
第八条 凡考试前不履行申请手续、无故缺考者,作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在记分登记时注明“旷考”字样。对于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作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在记分登记时注明“作弊”字样,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实习环节必须按时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随班进行的,应凭有关证明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另行安排。无故不参加实习、实验者必须另行缴费后方能补做,擅自补交的实习作业,不予评分。实习作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批、未经批准延期交批的作补考记分。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设计任务书完成作业,不得任意修改任务书。课程设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与绩点。为确切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的程度及能力,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评定学生学习质量。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与五级制。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 五级制成绩 | |||
百分制成绩 | 对应学分绩点 | 等级成绩 | 对应百分制成绩 | 对应绩点 |
100—90 | 5.0—4.0 | 优A | 95 | 4.5 |
89—80 | 3.9—3.0 | 良B | 85 | 3.5 |
79—70 | 2.9—2.0 | 中C | 75 | 2.5 |
69—60 | 1.9—1.0 | 及格D | 65 | 1.5 |
59分以下 | 0 | 不及格E | 45 | 0 |
说明:100分的学分绩点为5.0,99分的学分绩点为4.9,依此类推 |
2.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不论及格与否)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方法是: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Σ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
-Σ 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2 位,四舍五入后以小数点后1 位计量。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补考重修缓考
第十二条 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可取得学分,补考成绩以60分记载。
第十三条 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就读期内再次申请修读,直至取得学分。再次修读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到夜大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经确定已缴费成绩方可有效。重修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再次申请修读,登陆成绩时以较高的一次记载。
补考不及格但由于培养计划变动等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进行重修的学生,在毕业前可再安排一次补考。
下列情况不予补考,只能重修:补考缺席者、旷考和作弊者。
第 十四条 学生因公出国、出差、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三天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组团文件、邀请函、签证、机票、车票、出院小结等)经班主任审 核后填写“缓考申请表”,报夜大办公室批准。事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不得参加缓考。缓考的课程以卷面成绩记分,不计平时成绩,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和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成人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生由于休学,低一年级又已无原专业班级而提出转专业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个学期者。
2.毕业年级的学生。
3.招生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或学校。
4.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班主任交夜大办公室审核,报学院批准,再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2.转入其他学校者,除须经两校同意外还须由市教委学生处批准。(跨省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其余时间一概不受理。毕业班的学生不能转专业、转学。
4.已获批准转专业或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填写“后续课程学习安排表”。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除被确认的课程外,必须修满新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学分,才能发给新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纳补修学费。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转学(转出)并获批准的学生,退还自提出转学申请的下一学期学费。退学费时学生应交回已缴学费的收据。对于申请转学(转入)并获批准的学生,需交满新转入专业未修课程的学费。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出差,有二分之一以上时间不能到校上课,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持有关证明(因病须有医院证明)填写休学登记表,经班主任向夜大办公室办理申请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二学年。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事务学校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结束前,持休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到夜大办公室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并编入原专业适当班级进行学习。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学习者;
2.有其它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
3.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4.已休学二年仍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或因休学等原因学习年限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5.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未办休学手续擅自中断学业者;
6.开学二周后,未经批准未交纳学费者。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明(至少学满一年并经考试取得成绩者)。未经批准擅自中断学业者,不发肄业证书。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在学生中评选优秀学生,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犯有其它错误,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应有主管校长批准外,其它处分均由学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被勒令退学者发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者不发学历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记入学生档案并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需对学习期内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作自我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经学校签署意见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学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格,各教学环节符合要求者,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专科和专升本学生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少于10学分(含10学分)、高起本学生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少于14学分(含14学分)者,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不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专科和专升本学生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超过10学分、高起本学生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超过14学分,毕业时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修满一年以上退学并取得相应成绩,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均应妥为保存,如有损坏和遗失,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为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 [2010]9号)、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按文学、工学、管理学三大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初步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达到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以及毕业设计(论文)(包括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全部课程的平均绩点在1.8(含1.8)以上。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中以上(含中)。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以下简称“CET-4考试”),分数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当次可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6考试”),分数达到425分;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以下简称“PETS-3考试”),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CET-4、CET-6考试成绩单以及PETS -3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从打印落款日期至我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为止,四年内有效。
对于毕业之日(毕业证书打印落款日期)至我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超过1年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再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审批:
(一)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但大学英语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者;
(二)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但在毕业1年内达到者;
(三)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在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但每学期大学英语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中或良;或每学期大学英语成绩均在60分或及格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
第四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二)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有舞弊作伪等行为,且性质和情节严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2016年2月29日起取得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原沪工程继[2015]1号规定仅适用于2016年2月28日前取得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一、凡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列入课表的辅导课等)都应实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上述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旷缺,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
二、学生请假必须办理书面手续,准假权限为:
1.因工作原因请事假须凭单位证明,请假在一周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须经夜大学批准。(请假单统一在下载中心下载)
2.请病假者必须持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才能办理请假手续。
3.考试请假,需经夜大办公室批准(见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4.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三、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除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事故不得事后补假。
四、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且未获准续假者,其所缺的课均以旷课论处。
五、旷课时数计算办法:
1.理论课、实验课以实际学时数计。
2.实习、设计等凡由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一天以1学分计。
六、考勤办法
1. 班主任在课前和课后对本班学生进行考勤;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进行点名考勤;考勤结果作为该门课程平时成
绩的主要组成部分。
2.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平时成绩中20%为考勤分,10%为课堂练习、平时作业等;若课程无课堂练习、平时作业,则以考勤分代替平时成绩。
七、班主任每月将各班级学生考勤情况汇总表及请假证明报夜大办公室,并每月按班级汇总缺勤超过1/3学时以上学生报夜大备案,由夜大办公室向学生公布。
八、班 主任与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结束前汇总学生缺勤情况,对旷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数五分之一或请假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准其参加本 门课程的考试与补考,只能重修,并于考前一周将此类学生名单报夜大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原因,须在考试前出具工作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夜大办公室主任批 准,方可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耽误作业、实验,待补齐作业和实验后,方可取得考试成绩。
九、本规定自
一、学生携带学生证、身份证;补考的学生同时携带补考通知单,按时进入规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进场后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就座,将要求携带的证件、通知单放在桌子右上方以备监考老师核查。
二、学生入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笔、尺、橡皮等。禁止携带各类通讯工具和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序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MP3、PDA等); 除有特殊考试要求的科目外,凡未经监考老师事先允许带入的书包、有关教材、笔记、资料等须在开考前按要求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放在座位上或抽屉内;考试 需用的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学生一律不准自带;开卷考试的科目,开考后学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和交换各类学习资料。
三、学生拿到试卷后,要立即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白页或缺题等情况,若发现试卷有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监考教师请求更换。到考试结束时不得再以试卷异常为由,要求延长考试时间。
四、学生在答卷前,须将本人姓名、学号、班级代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有密封线的试卷须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规定位置上。
五、考试时间如不作特殊说明者,一般为120分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学生在开考30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答题完毕的学生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六、学生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用铅笔或彩色笔答卷者,其答案无效(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出外)。学生用修正液修正答题的,相关答题内容无效。
七、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不得吸烟和饮食。对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均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夜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八、学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考卷,保留作弊证据,并由监考教师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经监考、主考签字后交夜大学。同时做好违纪、作弊考生的思想工作,令其做出书面检查。
九、学生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但不得离开座位,在监考老师收齐全部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收卷完毕后,监考老师核对人数与试卷份数,在试卷袋上签名。
十、考场座位安排应一人一桌,30人以上监考教师2位。
十一、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随试卷上交。
十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自公布之日执行。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作以下规定。
一、根据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轻重,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
二、考试违纪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纪处理,该课程作零分记:
1、不按指定座位入座或擅自调换、移动座位;
2、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3、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擅自借用文具;
4、举起试卷进行检查或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朝上左右摆放;
5、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
6、携带与考试相关物品(如教科书、笔记本、有文字的纸张、可存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
7、在考场或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违反考场秩序的行为;
8、考试时间终止后继续答题;
9、监考教师认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三、作弊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课程作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1、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2、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
3、偷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在开卷考试中交换学习资料;
4、在考场内使用通讯工具(BP、手机、掌上电脑等)或该通讯设备在开考期间有接受或传递信号的情况出现;
5、替考、被替考或协同作弊;
6、将试卷带出考场;
7、经两名监考教师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况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1、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考卷雷同;
2、考场纪律松弛,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3、考场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4、其他事后被认定的作弊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的,除该课程成绩作零分记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为当事人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拒绝、妨碍监考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诽谤监考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请人代考;
5、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费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为了规范学费退费手续,特制订本规定。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成人高等学历学费收缴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完成,校外教学点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收费安排,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与注册同时进行,按学年收费,原则上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周内完成。
四、学费收取标准:按专业指导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总费用,平均到每年即为年度应缴纳的学费,退学或毕业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缴满学分总学费后才能领取毕业证书。
五、对于申请休学并获得批准的学生,本学年学费不予退回,延至复学后抵充。
六、学生根据自身的需要多选学分(超过所学专业指导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或对自己认为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含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再次重新学习,须按学分缴费。多修按标准学分收费标准(标准学分收费标准=原学年制收费总额÷专业总学分),再次重新学习按每学分80元收费。
七、对于多修或再次重新学习提出退课的学生,以及提出申请退学并获批准的学生,可退还剩余学费。退还学费计算方式:退课退费按该门课程费用平均到周,按周退还剩余周数的学费;退学退费按年度所缴学费平均到9个月,按月退还剩余月份的学费,办理退学手续时学生应交回学费收据。
退学且涉及退费的学生,请在每年9月30日前办理退学退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费用结算顺延至下一年办理。
一、新生入学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校发放学生证。
二、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必须妥善保管并注意爱护,不得将本人学生证转借别人使用。
三、学生证于每学期加盖注册章后方有效。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期限内在交费的同时将学生证交班主任集中到夜大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到夜大办公室报失登记,并领取“学生证报失单”,自报失登记之日起四十天后办理补证手续。
五、办理补证手续时,须填写申请单,经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才能办理。补办学生证应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六、学生学习中途转学、退学离校及学生毕业、结业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还夜大办公室,学生证遗失者应办理挂失申请手续并缴费。
七、学生证中记载内容不得擅自涂改,记载内容需要更改时须经班主任报夜大办公室办理。
通过该系统,学生可以查询到本人当前学期的已修课程的成绩或未通过的课程及当前学期课程表,以及网络教学的课程中心。
通过我院网站,学生可以了解夜大学最新情况及通知。
1、打开我院网址http://cj.sues.edu.cn
2、点击“成绩查询”,进入查询模块。
3、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成绩查询”或“课表查询”,然后输入相应学号或班号即可。
4、网络教学——课程中心
打开我院网址点击“网络课程” 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ecourse.sues.edu.cn/course_center/index/,进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教学课程平台,
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两个框内都填写自己的学号)登录,点击“课程查看”-“继续教育学院”后,选择相关课程。
5、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看个人学信档案
http://www.chsi.com.cn输入该网址,实名注册学信档案,核对个人信息。